十二月 21

2017

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两年收到近千余件审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议

在报告中,沈春耀还透露,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沈春耀说,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年来主动审查128件司法解释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例如,2015年6月,审查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告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大力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与此同时,对以往审查发现的问题持续开展督促纠正工作。例如,2009年7月,审查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经与制定机关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制定机关已于2016年I 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2017年度,法工委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开始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五年来收到审查建议152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介绍被动审查工作情况时说,五年来,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起的备案审查建议1527件,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206件,其中建议对司法解释审查的有1116件,占92.5%。

建议对司法解释审查的占比超9成

所谓被动审查,也称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沈春耀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度62件,2014年度43件,2015年度246件,2016年度92件,2017年度1084件。

审查建议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即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有1206件,占79.0%;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321件,占21.0%。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没有收到过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报告披露五起被动审查案例

在报告中,沈春耀表示,法工委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了五起由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浙江省1名公民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内蒙古1名公民建议审查最高检有关“附条件逮捕”的文件;4名劳动法专家建议审查地方计生条例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108名研究生建议审查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议审查地方审计条例“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

报告披露,经与制定机关沟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修改;“附条件逮捕”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

报告还披露,2017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目前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2017年9月,法工委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超生即辞退”的规定作出修改。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2017年11月,法工委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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